尊敬的热心人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结合工作职责,答复如下:
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普通住宅小区(除别墅、酒店型公寓等高档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大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协商确定。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大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自主协商确定。
按照《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规定,物业管理管理服务费包括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按照服务内容制定了四个等级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各等级中准价格分别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1.20元、0.90元、0.70元和0.50元,以中准价格为基础,上下浮动20%。住宅小区内电梯、二次供水、消防设施设备等在配置、日常运行及养护费用标准由业主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因此,居住配置电梯等设施设备住宅的业主应按上述两项费用之和交费。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市发改委
201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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