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赵晓霞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结合工作职责,答复如下:
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39号)规定: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土地整理成本、建设标准、建筑安装成本、配套成本、项目管理费用和利润等因素基础上,测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原则上比测定销售价格前3个月内周边或同地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低20%左右。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商品住宅价格是以成本作价为原则。鉴于限价商品住房属于保障性住房,根据市政府文件规定,我市的限价商品住房是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的方法,通过招投标方式来确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
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近一时期,我委会同市建交委、国土房管、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正在抓紧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控制我市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市发改委
201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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