孜孜网民: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0年06月23日
孜孜网民:
您好,留言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19条第二款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灭失的,房屋权利人可以持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的灭失声明,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自补发之日起,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作废”。根据《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规范》相关规定,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灭的,房屋权利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补发,并提交下列要件:1.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权属登记簿查阅证明;4.在《天津日报》或者《今晚报》刊登的灭失声明。当事人可持上述要件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遗失补证手续。如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根据《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规范》相关规定,自然人委托他人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补证或者撤回登记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公证书。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0年07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