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u网民: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0年06月17日
wu网民:
您好,留言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房屋租赁双方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一方因故不能到登记备案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代为办理。未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合法权属证明;
(三)出租人的身份证明;
(四)承租人的身份证明;
(五)出租代管房屋的,提供委托代管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六)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七)一方代为办理的,提供书面委托书。
四、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需交纳房屋租赁交易手续费,住宅按件收取,每件100元,由出租方承担;非住宅按租期租金1%交纳,租赁双方各负担50%。
五、补办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登记备案日期为办理时的日期。超出合同约定租赁日期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再补办登记备案手续。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0年06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