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领导您好:
我在一家合资公司的市场部门工作了近六年,今年公司决定将此部门转移至上海,因为本人要照顾老人而不能长期驻外工作,而该公司没有合适的岗位调换,因此只能选择另谋工作,导致在经济上产生了损失。特向您咨询,现在有没有相关规定,要求该公司应对此给予一定的补偿呢?
望您能够给予帮助,谢谢!
尊敬的房宝君:
您好!如果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具体情况,还要看单位办理解除合同的原由和依据的条款而定。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