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依据2003年10月,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科技部、商务部联合下发的《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对已达到国家低汞标准的一次性干电池,在缺乏有效回收技术和经济支持的条件下,不鼓励集中回收,防治一次性干电池污染环境的主要手段是提高电池的无害化水平。目前生产的一次性电池已基本达到国家低汞或无汞标准。此外,原国家环保总局同时也要求各地环保部门不要组织和鼓励民间开展此类活动。对废手机电池处理问题,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六条规定“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镍铬电池和氧化汞电池,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由于居民个人使用的电池较少,报废期分散,可随生活垃圾处置。关于废旧电池回收再利用问题,若作为资源再利用为目的的回收,按照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六部委2007年联合发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8号令)第十五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天津市环保局
20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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