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后,是否应以职工收到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书面鉴定结论的第二日为出勤日?之前单位不给职工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书面鉴定结论而要求职工出勤是否合法?
2、收到书面鉴定结论后,15日内提起复鉴,但单位扣押工伤病例本且不让复鉴,此15天单位算作旷工,是否合法?因扣押病例本使我无法提起复鉴,单位应承担何责任?
3、工伤鉴定结论应单位给付还是劳动鉴定委员会给付工伤职工?
4、给付鉴定结论有何收到手续?
尊敬的网友:
您好!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由用人单位领取并签收后,应当及时交给工伤职工。职工在收到鉴定结论后,对结论有异议的在收到鉴定结论15日内提起复鉴,单位不应扣押病例材料。如果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之前,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您表述的情况,感觉到您就上述问题与用人单位存在争议,建议您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解决,仲裁员依据事实情况和双方举证情况,进行公平、公正的裁决。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