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原来的单位在和平区,是轮班制每五天中有两天夜班,工作的时间为晚9点至转天7点和8点,可是从来没有夜班费。我想问一下目前我已经从原来的公司辞职了(辞职时间为09年8月)是否还可以讨回原来的夜班费。
尊敬的“郝网民”: 您好!留言收悉。经与您本人联系并了解,原合同约定月工资900元,而您的实际月工资为1400元,已包含夜班费,因此您的保险、工资不存在拖欠问题。祝您生活愉快!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