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教委领导:
您好!我是一名国办高校的教师。请问,教师与学校聘任期间的报酬、违约等纠纷应当适用何种法律、法规予以解决?是否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谢谢您的答复,谢谢!!
尊敬的王力:
您好!《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如果事业单位聘用制职工与单位发生争议,建议到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09年12月15日
【律师评析】《劳动合同法》新规相关条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