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祁玮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相关部分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我们会将办理结果通过二次答复的形式告知您,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09年11月17日
尊敬的祁玮: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现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般来讲,签定商品房购买合同中都写明了房屋交付时间,到达该日期时,如果房屋具备了入住条件,无论用户是否办理入住手续,该房屋已为用户所有,供热的受益人都是用户,所以采暖费也应由用户交纳。
国务院2000年第279号令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供热系统,最低保修期限为2个采暖期。在这期间暖气设施发生漏水、不热等故障时,应找建房或售房单位进行维修。因此,为避免今后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不热及跑冒滴漏等给用户本人和其它用户造成损失,用户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新建商品房至少在正常使用一个采暖季后,经实际验证设施有效可靠,方可由用户提出停热申请。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首次回复中,内容有误,是我们的工作失误,请见谅!)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09年1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