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任女士: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调查处理。目前,此件正在办复中,待有结果后我们将及时向您回复。
祝您身体健康、阖家幸福!
津南区人民政府
2009年11月17日
尊敬的任女士:
您好。按照《天津市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发放十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村居民由其所在镇人民政府发放。
依据《天津市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津南区政府办公室于2006年转发了区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区财政局《津南区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暂行办法》(津南政办发[2006]20号),规定自2006年起,领取独生子女证且子女不满十四周岁的父母,农村居民由其所在镇每半年或年底集中发放一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领取独生子女证且子女超过十四周岁的父母,不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任女士反映的1984年和1990年出生的独生子女父母,因其子女年龄在2006年已超过十四周岁,依据《天津市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和《津南区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暂行办法》,不予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为我们提供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津南区人民政府
2009年1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