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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刘顺利   提问时间: 2016-06-07 18:46
 标题:商品房订购协议退款问题
内容:

    你好

    我在泰达星海湾六月一号交的购房定金,由于当时也没考虑那么多,感觉挺便宜的就交了13000的定金,签了商品房订购协议,由于我上班的地方离那里太远,那边交通又不是很便利,就一趟822公交车,上班实在困难,想退房,问下定金还可以拿回来吗?谢了!

回复部门:李东光   回复时间:2016-06-14 11:39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刘顺利网民: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请您核实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订购协议”约定的款项性质,如确属于“定金”性质的,因您个人原因未履行约定债务(即您未按合同约定与开发商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开发商有权不予退还您已交的定金。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6年6月14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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