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冯书瑞网民: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关于维护您合法权益救济途径的答复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就您与您房屋承租人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您可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2. 关于维护您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的答复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或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以上,如您房屋承租人未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明确不交纳租金或经您合理催告后仍未缴纳租金的,您可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解除您与承租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以上,您依据《合同法》主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后,有权要求承租方向您返还房屋。
《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根据以上,如房屋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仍拒绝向您返还房屋的,您有权依据《物权法》规定,要求其返还房屋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厉永刚律师
2016年6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