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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冯书瑞   提问时间: 2016-05-26 11:46
 标题:我的房子被别人霸占了我该怎么办?
内容:

    我在滨海新区塘沽新城家园有一独单房50多平方米,2015年8月25日经天津市屋满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出租给一名叫周晓楠的年轻人,签订的合同是一年,当时他付了六个月的房租,中介公司收一个月的房租,作为中介费。但是到了2016年2月房租到期该付另半年房租时,该周百般拖欠,开始答应四月底肯定给房租,然后与四月二十九号短信通知我们不租了,也不办退租手续,这之后就玩起了人间蒸发了,电话不接,短信不回,现在是我的房子我没有钥匙进不去,我也不敢贸然进入房间,怕该周讹诈,恳请律师告知我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我的房子我不能住,不能租,不能卖,这个周晓楠霸占我的房产我该怎么办,我找过中介公司,他们说公司换老板了不管了,让我们报警,找派出所民警说这属于经济纠纷不属于他们管,我现在真是走投无路了,恳请律师帮助我该怎么办才能要回我的房子。

回复部门:历永刚   回复时间:2016-06-07 10:00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冯书瑞网民: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关于维护您合法权益救济途径的答复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就您与您房屋承租人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您可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2. 关于维护您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的答复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或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以上,如您房屋承租人未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明确不交纳租金或经您合理催告后仍未缴纳租金的,您可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解除您与承租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以上,您依据《合同法》主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后,有权要求承租方向您返还房屋。

  《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根据以上,如房屋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仍拒绝向您返还房屋的,您有权依据《物权法》规定,要求其返还房屋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厉永刚律师

2016年6月7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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