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天津 | 民生 | 广电 | 津抖云 | 微视 | 读图 | 文娱 | 体育 | 图事 | 理论 | 志愿 | 专题 | 工作室 | 不良信息举报
教育 | 健康 | 财经 | 地产 | 天津通 | 旅游 | 时尚 | 购物 | 汽车 | IT | 亲子 | 会计 | 访谈 | 场景秀 | 发布系统

"津云"客户端
发表人: 董海明   提问时间: 2016-04-24 13:58
 标题:交通事故疑问
内容:

    您好,我想想向您咨询问题去下:2016年2月18日,我母亲在人行道正常行走,突然被后面一辆电动车撞到腰部,当时疼痛不止,后肇事人主动将我母亲送到就近的一级医院进行拍片检查,检查后发现腰部腰椎骨部分变形,要求转院治疗,之后转入我区一三甲医院,转院后经协商采取保守治疗,双方协商私下解决,肇事方给予治疗费用补贴,未报警处理,期间主要依靠药物维持与平躺理疗,保守治疗至今4月20日,我母亲感觉下半身身体麻木,打电话给肇事方时,对方不予理财,要求我母亲去法院起诉,请问,我母亲是否可以起诉?起诉需要什么证据?我方应予以何种赔偿?谢谢!

回复部门:邓露茸   回复时间:2016-05-03 16:17   是否超时:否

尊敬董海明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您的母亲应有权要求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

  1.1 肇事电动车符合轻便摩托车标准的,您的母亲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电驱动的两轮车辆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的,可能被认定为轻便摩托车,从而被认定为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1.2 无论肇事电动车是否符合轻便摩托车标准,您的母亲均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要求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 您的母亲有权要求赔偿的费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 您的母亲可选择的权利救济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2条规定:“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根据前述规定,您的母亲已与肇事者达成和解协议的,您的母亲有权要求肇事者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赔偿义务。您的母亲未与肇事者达成和解协议或肇事者拒绝履行已签订的和解协议的,您的母亲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并调解,并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4. 您的母亲主张肇事者赔偿损失的,有责任提供证据

  证据一般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几种形式。鉴于我们不了解纠纷具体情况,现仅就一般交通事故的证据准备作如下提示:一般而言,需提供证明交通事故切实发生、肇事者具有何等过错(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的支付凭证、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等)等事宜的相关证据。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邓露茸律师

2016年5月3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请问Z4线经过港东新城吗?
·为什么河东区的绿化这么差?
·登州路上的三石化聚醚部是2015年10月底前完成搬迁吗
·建议调整地面公交和轨道交通票价
·红桥泰达城全体老百姓再次拜请领导,为我配套建设菜市场
·河北区育婴里(动力机场宿舍)拆迁计划
·15年河北区三十五中学棚户区拆迁问题
·关于适龄儿童入园问题的咨询
·请求给161路加车
·关于提高社区工作质量问题
关于北方网|广告服务|诚聘英才|联系我们|网站律师|设为首页|

Copyright (C) 2000-2024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津B2-20000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205099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2120170001津公网安备 120100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