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自2015年9月到一家体育会馆上班,(会馆承包给一个管理公司)职位:水吧服务员。工作期间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有事实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上保险。与2016年3月30日与本人沟通,被告知本人的工作岗位可能临时取消,需要给本人调岗,本人不同意,管理公司负责人变相辞退本人。请问本人能索取赔偿么?应该找会馆负责人赔偿还是管理公司赔偿呢?希望律师可以帮帮我。谢谢
尊敬的倪文玉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故您所述的情况,可以索赔。体育会馆虽由管理公司承包经营,但根据您实际任职的岗位判断,您就职的单位主体仍是体育会馆,应向体育会馆主张权利。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张文达律师
201 6年04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