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什么时候出台?目前天津市对婚假和生育假的规定是怎样的?是否会有婚假奖励?
网友:
您好!
2016年 1月14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简称《决定》)。《决定》删除了晚婚晚育的规定,即不再有晚婚奖励假,明确了生育假延长,规定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普通婚假和产假的执行请另行咨询人力社保等部门。
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卫生计生委
201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