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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张志新   提问时间: 2015-08-06 16:47
 标题:身份证丢失,被盗用办理信用卡及抵押贷款
内容:

    本人于2011年7月丢失身份证,2011年8月1号挂失补办身份证,并登报声明作废,但在2012年9月份陆陆续续有银行人员找到我户籍所在地址,因我工作已经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银行人员找到我父母,并得到我现在的电话,找我催还欠款,但我本人并没有办理信用卡及抵达贷款,而这些信用的不良记录已经显示在我的个人征信上,经过几年与银行之间的沟通,已经将信用卡不良记录消掉,但还有一笔与平安保险(原深圳发展银行)、光大银行三方的抵押担保贷款,至今仍未消掉。

    事发后也拨打过110报案,但警察告诉我,我本身没有经济损失,不予立案侦查,多次报案都是这样一个结果。这笔贷款是三方贷款,是由平安保险担保,光大银行放款,由于逾期时间过长,平安保险已经将欠款按担保协议归还光大银行,而到现在平安一直在找我,让我归还欠款。征信上的不良记录现在没有办法消除掉,因为是三方,我找光大银行,光大银行的负责人跟我说,我不欠他们钱,我也没有权利让光大银行消掉我的个人不良记录,而多次找到平安保险,同样是不配合处理,我问现在平安的负责人,之前做过这笔抵押贷款的业务员,早就辞职不干了,找不到人了。到现在平安银行已经委托律师起诉我,而且还要我去参加法院开庭。

    请问陈律师,之前有过的不良记录对我的个人征信有没有影响,我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面对这样的事情,我该怎么做。谢谢

回复部门:律师帮办   回复时间:2015-12-24 13:04   是否超时:是

尊敬的张志新网民: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对于您的这种情况,公安部曾有过规定,公民在使用身份证时,各相关证件使用部门有核对人、证一致性的义务,确认无误后方可为持证人办理业务。如果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无须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

        对于您在光大银行征信上的不良记录,您可以起诉光大银行,要求其消除不良记录,但最终的审理结果还要看您这件事的具体细节以及主张的证据是否充分,建议您直接找律师做进一步的咨询。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   杨慧伦律师

2015年12月24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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