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3年5月3日到用人单位应聘,单位收了我抵押金500元,后2009年又加收了我押金2000元,,至今未与我签订劳动关系,这能否证明用人单位与我存在劳动关系,我怎样维权
押金收据无法证明劳动关系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