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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夏雨   提问时间: 2015-12-04 12:40
 标题:供热站建于居民楼下,噪音24小时不停,让孕妇有家难回
内容:

    您好,尊敬的侓师,我是天津市津南区的一名普通的业主,想跟您咨询下法律方面的问题,希望能得到您的指点与帮助,具体事项如下:

    我于2013年购买了华润置地在天津市津南区开发的一处房产,14年10月份入住,今年(2015年11/15日)供暖期开始后我们的房子里出现了一种低频噪音,这个噪音24小时不停的在响,它已经严重的影响了我们一至六层住户的休息,低频噪音对老人及孕妇的影响更为严重,这让我们有家不敢回,后来我们找了本小区的物业、开发商以及供热办,他们经过排查也确定了噪音源是安装于我们楼下负一层的换热设备发出的,可事情过了半个月目前无一个部门来解决,开发商推托设备归供热办负责,供热站说设备在开发商的保修期内目前不归他们管理,作为老百姓我们只能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请您从专来的法律角度给我们一个指导意见,如果我们要维护自己的权益该如何进行?期盼您的答复,谢谢。

回复部门:李东光   回复时间:2015-12-11 14:54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夏雨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30条规定:“建设单位对新建房屋的供热设施,应当承担两个采暖期的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顺延。保修期满后,由供热单位负责接管供热设施。”

    《天津市集中供热设施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新建居民住宅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的维修、系统运行调试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开发建设单位可有偿委托供热单位进行保修。两个供热期满后,开发建设单位应与供热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供热设施移交验收。验收合格的,户外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管理,户内供热设施由用热户管理;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并继续承担保修责任。”

    根据前述规定,新建房屋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新建房屋供热设施仍处于保修期内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调试。

    您可尝试与开发商协商解决问题,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相关问题,或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争议管辖方式提起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5年12月11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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