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夏雨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30条规定:“建设单位对新建房屋的供热设施,应当承担两个采暖期的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顺延。保修期满后,由供热单位负责接管供热设施。”
《天津市集中供热设施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新建居民住宅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的维修、系统运行调试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开发建设单位可有偿委托供热单位进行保修。两个供热期满后,开发建设单位应与供热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供热设施移交验收。验收合格的,户外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管理,户内供热设施由用热户管理;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并继续承担保修责任。”
根据前述规定,新建房屋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新建房屋供热设施仍处于保修期内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调试。
您可尝试与开发商协商解决问题,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相关问题,或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争议管辖方式提起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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