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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者对诊疗活动中形成的有关病例资料的复印或复制权利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因此,您有权向相关医疗机构申请复印或者复制,您在诊疗活动中形成的手术记录等病例资料。如果存在因为诊疗活动对您造成损害,而医疗机构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的情形,那么,医疗机构将会被推定具有过错,面临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
二、注册医师超注册执业地点诊疗的问题
根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但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除外。
因此,如果医师具有经医疗机构批准,外出会诊等情形,是符合相关规定的。您可以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定,医师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进行诊疗活动的行为。
综上所述,医师未在注册地点执业,并不必然违反法律规定。作为患者,您有权要求医疗机构依法提供相关病例资料。如果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过错,造成您受到损害,您可以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
再次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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