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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刘   提问时间: 2015-08-07 16:51
 标题:大学教授收受贿赂买卖大学各种文凭
内容:

    大学教授利用学校关系收受贿赂买卖大学各种文凭犯法吗?

回复部门:刘蕊   回复时间:2015-08-17 12:24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刘先生网民:

您好!根据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大学教授收受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您提到的大学教授的身份为国家工作人员还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该大学教授收受贿赂的,所面临的行政处罚及涉嫌的罪名分别如下: 

1. 大学教授为国家工作人员时可能涉及的行政处罚及涉嫌的罪名

第一,可能涉及的行政处罚

根据相关规定,如您提到的大学教授为国家工作人员,且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私利的,将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将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第23条规定,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可能涉嫌受贿罪

根据相关规定,如您提到的大学教授为国家工作人员,且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或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则该大学教授可能涉嫌构成受贿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2. 大学教授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时可能涉及的行政处罚及涉嫌的罪名

第一,可能涉及的行政处罚

根据相关规定,如您提到的大学教授为事业单位老师且其收受贿赂的,将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将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8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可能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根据相关规定,如您提到的大学教授非国家工作人员,且其利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则该大学教授可能涉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163条规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10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关于大学教授卖大学文凭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大学教授所卖的大学文凭为盖有假公章的“假文凭”(以下简称“假文凭”)还是盖有真公章的“真的假文凭”(以下简称“真文凭”),该大学教授可能遭受的行政处罚及涉嫌的罪名分别如下:

1. 大学教授卖假文凭时可能涉及的行政处罚及涉嫌的罪名

根据相关规定,如您提到的大学教授卖假文凭,且其存在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则其可能面临如下行政处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涉嫌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 大学教授卖真文凭时可能涉及的行政处罚

如您提到的大学教授卖的是真文凭,由于文凭本身是真的,所以无法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来定罪处罚,目前主要涉及如下行政处罚:

《学位条例》第17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第7条规定,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监督与管理,严格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对违规操作、滥发学历证书的高等学校,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各地、有关部门、各学校必须加强对学历证书的管理。对失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任者和单位,除责令其收回学历证书外,并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对仿制、伪造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刘蕊律师

201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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