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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老周   提问时间: 2015-08-04 15:11
 标题:单位无故不通知导致迟发房补能维权吗
内容:

    1、单位无故不通知本人申领房补,导致迟发我5~6年房补,损失利息近万元,请问我可以有哪些权利主张?可不可以帮我提供法律依据?2、单位在大港,必须到必须到大港起诉吗?谢谢

回复部门:王明弟   回复时间:2015-08-06 12:49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老周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住房补贴发放对象

  根据《关于做好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92号)的相关规定,天津市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是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1999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的职工(以下称“老职工”)。

2. 住房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程序

  根据《关于做好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相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建档验收及住房补贴审批工作,验收内容主要为老职工住房档案,老职工住房档案应包含如下资料:

  (1)《职工现住房认定情况》;

  (2)《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住房变动情况复杂或另有情况需要说明的,要附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变动情况说明;

  (3)《职工配偶住房分配情况调查表》;

  (4)职工家庭住房相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使用权证复印件、“过户”证明等;

  (5)职工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含户主页、职工及其配偶户口页复印件;

  (6)职工本人去世的,需出具职工去世证明;

  (7)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离退休审批表复印件,在职职工需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职工有关情况证明》;

  (8)职工《信用承诺书》;

  (9)其它证明材料。

  对于职工本人不申请住房补贴的,单位可不对其住房情况进行调查认定,但需由本人填写《职工不申请住房补贴承诺》,并放入住房档案内保存。

3. 住房补贴财政补助金额

  《关于做好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92号)第二条规定,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统一按各单位已上报的老职工人数的80%计算住房未达标人数,按住房未达标人数及人均5万元标准计算各单位住房补贴总额,按财政补助比例核定市财政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各单位,用于落实老职工住房补贴政策。市财政局拨付的补助资金,低于实际应补助的部分,由各单位自筹资金解决;高于实际应补助的部分,纳入各单位住房基金统筹使用。

4. 严格执行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

  《关于做好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92号)第四条规定,各单位要认真落实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认真做好老职工住房档案的建档审核验收工作,严格执行对老职工的住房补贴标准,在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拨付住房补助资金后,要按照有关规定统筹落实自行负担的资金,充分挖掘自身潜力,多渠道筹集住房补贴资金,确保年底前将住房补贴资金全部发放到位。

5. 住房补贴发放顺序

  根据《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相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0〕373号)第二条的规定,住房补贴发放顺序为:

  (1)住房未达标离休人员;

  (2)住房未达标退休人员;

  (3)在职无房职工;

  (4)在职住房未达标职工。

  根据前述规定,各单位根据老职工对住房补贴的申请情况,就住房补贴事宜向市级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市级相关部门就各单位申请的住房补贴进行审核、发放,待各单位收到市级财务部门发放的住房补贴后,按照相应的顺序就住房补贴发放至职工个人。对于老职工住房补贴的申请事宜,单位主要负责组织,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住房情况就是否申请住房补贴向单位申请,待职工向单位申请后,单位负责完善老职工住房档案并及时向市级相关部门申报职工申报住房补贴。

  根据您的描述,您现在已经领取了住房补贴,并认为“因单位未及时通知”导致了您逾期领取住房补贴,进而造成您的利息损失。但根据前述规定,职工能否获得住房补贴主要取决于市级相关部门是否审核验收通过职工的住房档案,职工获得住房补贴的时间主要取决于职工提出住房补贴申请的时间及市级相关部门发放住房补贴的时间。据此,对于您拟主张的利息损失,存在不被法院支持的可能性。

6. 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感谢你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王明弟律师

2015年8月6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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