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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孔祥林   提问时间: 2015-06-03 22:01
 标题:中信公园城商品房买卖补充合同违法违规
内容:

    张律师:您好!

    我于2013年8月全款购买了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中信公园城聆湖苑一套商品房。从售楼员处得到补充合同,看后感到这份补充合同极不公平合理,又违背国家商品房销售相关法律法规。

    补充合同数十项条款,全是保护开发商自身利益,侵害购房者权益的不公平条款。有些条款等同于给购房者设置陷阱,坑害购房者。他们强迫购房者签署一份“声明”。 声明中写道:“同意免除开发商应负的责任,认可限制购房者本人权利。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本人自愿签订买卖合同”。这全是欺骗造假,开发商既不和我们协商,也不是我们自愿签署。我们提出修改补充合同中明显不公平的条款,他们说一条也不能改!经我们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此事后,在市国土房管局监管和督促下,开发商不得以表示同意修改,但他们敷衍搪塞,只把原补充合同中13.2.2条款与19.4.2条款中向购房者收取高额房屋使用费的相同条款删除,但与此同时也把开发商自己应负责任的条款删除了。继续在19.4.2条款中保留向购房者收取高额不合理的房屋使用费。2年前购房者已把全部购房款交给了开发商,从那时起该房屋产权实质上已属于购房者,开发商只是代为建设,并无产权。而开发商却在补充合同中规定收取他人产权房屋的使用费,于理不通,于法无据。

    补充合同中还有,无息退款(19.4.3条款)。商品房质量存在瑕疵购房者不得拒绝收房,不得要求出卖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买受人拒绝收房的,则自交付通知书中记载的该商品房交接期限届满之日为实际交付日(11.5款)。等等,众多不公平霸王条款充斥于整个补充合同的所有条款之中。

    补充合同21.12条款中规定若主合同与本补充合同有抵触的,以本补充合同为准。这是本末倒置,是否认国家标准、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主合同是国家、天津市商品房销售的标准文本,是保护买卖双方权益的规范合同文本。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必须遵守,而不应当另行制定一套只保护自身单方面利益的霸王条款凌驾于国家法律法规之上。

    看了这份补充合同,我感到条款背后隐含的内容很令人害怕。在市国土房管局的帮助下,我多次找到销售要求修改补充合同,但他们推托搪塞。我要求只签属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主合同),不签署补充合同这份不公平、违法、违规的格式霸王条款,但销售置之不理。

    开发商自知所制定的补充合同条款不公平,不合理,因此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抛出了提前打印的,假冒购房名誉的“声明”,要求购房者与补充合同一同签署。这是开发商给购房者设置的陷阱。购房者在声明上签了字,到时开发商就会拿“声明”当借口,说不公平条款已经向购房者明示了,购房者已经同意不公平条款了。开发商就是这样处心积虑陷购房者于被动地位,用心险恶。实际销售中售楼员避而不谈,也不告知不公平条款的详细内容,而且补充合同条款众多,专业表述文字术语绕人难懂,在售楼处现场短时间内根本看不明白,大多数人根本来不及看就签了字。销售也正是利用了这一点。借助假冒购房者名誉的“声明”,开发商就可以钻法律的空子,将不合理不公平的补充合同条款强加于购房者的头上,侵害购房者应有的权益。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补充合同不应当由开发商单方面说了算,应有代表购房者权益的条款体现在补充合同中。而不是像这份补充合同只代表和保护开发商的利益,限制购房者应有的权益。开发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公平、不诚信经营应当受到严格的监管和制裁。

    中信公园城是央企中信集团旗下的中信天嘉湖投资有限公司所建。央企受国人尊敬和信任,理应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给社会创造和谐、公平和正义的环境氛围。不应为企业私利在销售中违规制定不公平补充合同条款。更不应当给社会制造不公平和混乱,失去央企对国家和人民应有的担当。

    我们倾其一生积蓄的全部购房款已经交给了开发商,但销售对我们修改补充合同的要求置之不理。1年多的时间过去了,购房合同签不了,无法在房管局备案,进而影响产权证的获得。我们很被动也很无助,在此恳请您对此事给予关注,给我们以帮助和指导。

    多谢您!拜托了!

    此致

    敬礼!

    求助人:孔祥林

    2015年6月3日

回复部门:程新霞   回复时间:2015-07-06 21:31   是否超时:是

您好!首先对您的状况表示同情!根据您所反映的情况,如果购房合同、补充合同确实存在显示公平的情况,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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