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华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管线部位的说明义务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应当说明商品房的承重结构、管线部位、不得拆改部位、承重荷载和其他使用注意事项。第38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向购房人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以上规定,开发商应向购房人提供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并对商品房管线部位作出说明。
二、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的质量保修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在保修期限内,商品房存在不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缺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勘察、维修;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因维修造成损坏的修复费用、误工损失和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如您购买的商品房尚在质量保修期内,且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负有维修义务。
您提供的信息不甚全面、准确,请您根据您购买的商品房实际质量情况,结合《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等相关内容进行判断。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厉永刚律师
201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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