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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李华   提问时间: 2015-06-17 14:13
 标题:金地艺境小区房屋质量堪忧,种种问题开发商不给答复,维权路还请律师帮助
内容:

    律师您好

    1、本人从今年4月30日交房后一直质疑卧室内管头用途,也找过开发商工程部的也没说清楚到底什么用途,5月15日开始拨打津南质量监督站的电话反映该情况,终于在19日上午等到开发商一位姓张的电话(18920698844),电话里各种保证如何不影响业主装修,可以封死,设计就是这样的。我要求开发商出具书面的承诺,对方说这个办不到,本人于五月15、18、19、22、26一直拨打津南质监站电话催办,该问题至今无果,工作日继续拨打就是无人应答。27日拨打88908890,说五个工作日回复,结果又转到12319城建热线受理,留了个天津质监总队88389836,至今无果。再次期间因按照物业说法封死做法,小区其他1楼业主不断反水、2楼反水等情况,影响正常装修,导致楼上下矛盾重重。

    2、要不是水电改造开槽我怎么发现那墙砖与砖之间灰缝不符合国家标准。那里面连灰都没有,开槽墙能不裂,可他们闭口不提灰缝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事。要弄只能修,挂网子。这是金地解决问题的方式。随着装修的进展,墙面腻子下面那层他们叫水泥石膏层,用手一胡噜掉面。我是真没见过。跟他们一说,没问题。是不是都这样。问问别的小区都这样。可我就不明白,你们给人家返工的墙面怎么不掉灰。窗户扇裂了,说装修弄得,门侧面开裂,装修弄的。我这不明白,这装修的成霍霍。再说,厨房,卫生间墙壁不平,没人理,拖着。书房空调眼旁面不留插座。餐厅屋里四个管头,小院排水管也不给接管子排到院外面。别忘了,那小院是我花好几十万买的。这些事跟他们说,告诉你,不影响装修。

    买房不易,遇上无耻开发商,维权路上希望律师给予法律支持,多谢!(国家规范、照片、电话录音、联名签字意见书都有)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回复部门:历永刚   回复时间:2015-07-03 18:18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李华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管线部位的说明义务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应当说明商品房的承重结构、管线部位、不得拆改部位、承重荷载和其他使用注意事项。第38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向购房人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以上规定,开发商应向购房人提供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并对商品房管线部位作出说明。

二、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的质量保修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在保修期限内,商品房存在不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缺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勘察、维修;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因维修造成损坏的修复费用、误工损失和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如您购买的商品房尚在质量保修期内,且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负有维修义务。

您提供的信息不甚全面、准确,请您根据您购买的商品房实际质量情况,结合《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等相关内容进行判断。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厉永刚律师

2015年7月3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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