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底购买开发区香螺湾滨海国贸的酒店式公寓住房一套,开发商最终于2014年3月陆续开始交房,延期交房一年半有余。
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本应偿付的违约金却被单方面扣除,抵偿未来的物业管理费和采暖费(约12年)。
在业主未同意并签署上述抵偿办法之前,开发商不允许业主看房和办理验房、收房手续,但单方面物业费、采暖费等费用却照常计算和扣除。
现如今又通知业主还要另外向开发商缴纳房本实际的丈量面积与合同面积之间的差异导致的差额房款,且亦不允许从本应支付给业主的违约金中扣除。
诉求:支付违约金及其利息并且从支付违约金日起起算物业等费用
尊敬的网民:
您好,
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开发商延期交房要承担违约责任,是开发商与业主的合同履行关系,而物业费是属于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合同关系,属于两个不同的合同主体,一般情况下,开发商不能以物业费折抵违约金。根据您描述的情况,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维权:1、与开发商协商;2、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3、解除合同,要求开放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根本违约金。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宋倩
201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