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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冯艳荣   提问时间: 2015-01-30 15:25
 标题:公司拖欠工资
内容:

    我是2013年6月份毕业生,然后8月底入职育才苑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到了2014年6月就开始拖欠工资,并且威胁员工如果辞职就拿不到工资,如果继续坚持工作就多少会发一些。后来到了10月份还不发我就离职了,合同上写的是离职后两个月把拖欠员工工资结清,现在都过去3个月还不给。劳动仲裁说关系到提成问题不予受理,让我去法院。我到底该怎么办?

回复部门:王明弟   回复时间:2015-06-23 15:13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冯艳荣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工资提成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

  首先,《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而提成属于计件工资的一种,因此,提成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同时,根据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因此,虽然您与育才苑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纠纷涉及提成,但也应该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理应受理该案。

  2.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的处理办法?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该条规定,您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其不受理,你可以要求其提供不予受理通知书,若其既不受理也不提供不予受理受理通知书的,您可以在递交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3.提示

  3.1仲裁的管辖: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2仲裁的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涉及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王明弟律师

2015年6月23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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