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民:
您好,现就您的问题作如下答复:
1.关于这种销售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依据上述规定,若开发商故意告知您虚假的停车位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以致使您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则开发商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2.关于如何维护您的权益的问题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建议您以该停车位无法使用致使双方停车位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解除停车位买卖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厉永刚律师
201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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