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按照天津市规定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从每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照顾,现在我公司有员工在天津工作,工资也是在天津发放,但公积金缴纳是在外地,他买房和还款也都是在外地,请问这种情况可以抵扣吗?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们立即责成我区有关部门查询此事,现得到回复如下:
按照《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地税二〔1999〕34号的第二款:各单位财会部门在每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对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的个人,须要求其提供上一月份天津市建设银行各区县支行加盖现金收讫章的《天津市职工个人住房贷款还款书》或《职工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查询单》原件,作为抵减个人所得税的凭证,财会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此凭证,并在每月申报纳税时附上述凭证复印件。所以应严格按照文件要件提供,符合条件可以享受政策。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东丽区政府
201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