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是7月31日交的首付,购买了位于张家窝的万科四季花城的一套商品房,但因种种不明原因,贷款合同和购房合同迟迟未签。直到2014年10月16日我才和建行北辰支行签署合同,银行的签章日期也为16日,抵押公司(天津市津房置换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签章日期为10月21日。那么问题来了。国家六部门发文说自2014年10月9日起,取消公积金贷款保证金,但是我的贷款合同是10月16日办理,我想要回我的贷款保证金,问银行说找担保公司要,问担保公司说是管银行要。互相推诿!我只想知道,我到底找谁要?国家的政策到底如何执行?盼复,万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