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本市户口,我和我爱人在河北省工作生活,14年我爱人在一次计生检查时被当地计生部门发现,孩子出生后河北省当地计生部门以《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为由征收了社会抚养费,(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孩子现在3个多月,我回津上户口时户籍民警说要到居委会盖章,违规的孩子要有罚款收据。于是我到居委会咨询,他们说:应该在天津交抚养费,你在工作当地交了社会抚养费,和我们就没关系了,出生证明上的章和上户口的证明居委会不给出。我的问题是:1)孩子上户口怎么会和计生挂钩?这明显不合法。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明文规定,不应因同一事实重复征收,那居委会为什么不给盖章和出证明?
网友:
您好!来信收悉。
按规定,我市不能对您的同一违规生育行为再次征收。落户事宜请咨询公安户籍管理部门。
天津市卫生计生委
2015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