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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董*   提问时间: 2014-10-31 17:42
 标题:“津16条”执行有偏差
内容:

    津16条,已颁布,规定契税2014.10.30可以按照新的标准执行,为什么执行起来税务局是这样规定的,购买商品房以网签的时间为准,按照那个时间执行交税标准,但是我们购买的房子至今并没有在房管局备案而且税还没交,只是交到开发商那里。应该是可以按照房管局备案的时间执行新的税收政策。明明是一个对老百姓有利的政策,怎么在执行过程中就有点霸王条款的感觉呢?公积金的担保费就执行的挺好的,已经交的都能按时间退。那么我们这没交的税,怎么就按老的标准交呢,望答复!!

回复部门:西青区   回复时间:2015-02-03 16:25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我们已经收到并已责成有关部门了解情况,我们会及时向您反馈办理结果。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西青区政府督查室

2014年11月11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屋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购房人和开发商只要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就已经发生了契税的纳税义务,就应该按照当时的契税政策缴纳税款。因此,纳税人于2014年10月30日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仍按照原政策执行。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西青区政府督查室

2015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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