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本人因配偶在外地,目前拟购房,希望提取自己在本市缴纳的公积金用于还贷,咨询提取公积金的具体条件。
另,本人曾在区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咨询,服务人员告知需要出具(1)身份证;(2)住房公积金龙卡;(3)《房产买卖协议》;(4)房地产权证;(5)全额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6)户口簿等资料才可办理。
对上述资料中(4)房地产权证和(5)全额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我觉得规定不合理,因现在大家买房多是期房,在开始缴纳房款时甚至交房时候都一般不会拿到产权证的,为什么有关部门要作此苛刻规定呢?
同时,本人查询了北京市等城市的关于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的有关规定(显然规定比天津的合理),例如北京市是分类规定的:(1)一次性付款购房者:提取时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全款发票、身份证、提取储蓄账号。(2) 贷款或分期付款者: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本人身份证、提取储蓄账号。(3)二手房购买者:提供过完户的产权证、契税的完税凭证,办理贷款的还须提供借款合同、本人身份证、提取储蓄账号,到工作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处填写相应的单据,然后由单位的经办人到管理部办理审核。
政府政策应该以人为本,公正合理!为此,建议天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就此政策进行改善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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