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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李*   提问时间: 2015-01-28 22:45
 标题:本市居民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还贷条件
内容:

    本人因配偶在外地,目前拟购房,希望提取自己在本市缴纳的公积金用于还贷,咨询提取公积金的具体条件。

    另,本人曾在区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咨询,服务人员告知需要出具(1)身份证;(2)住房公积金龙卡;(3)《房产买卖协议》;(4)房地产权证;(5)全额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6)户口簿等资料才可办理。

    对上述资料中(4)房地产权证和(5)全额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我觉得规定不合理,因现在大家买房多是期房,在开始缴纳房款时甚至交房时候都一般不会拿到产权证的,为什么有关部门要作此苛刻规定呢?

    同时,本人查询了北京市等城市的关于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的有关规定(显然规定比天津的合理),例如北京市是分类规定的:(1)一次性付款购房者:提取时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全款发票、身份证、提取储蓄账号。(2) 贷款或分期付款者: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本人身份证、提取储蓄账号。(3)二手房购买者:提供过完户的产权证、契税的完税凭证,办理贷款的还须提供借款合同、本人身份证、提取储蓄账号,到工作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处填写相应的单据,然后由单位的经办人到管理部办理审核。

    政府政策应该以人为本,公正合理!为此,建议天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就此政策进行改善和调整!

回复部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回复时间:2015-01-30 17:27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依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10号)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发〔2014〕81号)的相关规定,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已取得产权的自有住房,且具有所购住房座落城市户籍或在所购住房座落城市工作的,同时还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及职工所购住房坐落城市的户籍证明或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出具的职工于所购住房坐落城市工作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由于职工在我市购房可通过联网核实购房行为真实性,但目前各省市房产交易信息尚未实现联网,异地购房的交易信息难以核实,为保证职工购房行为的真实性,防范资金风险,规定异地购房职工须提供所购住房产权证。由于多次拨打您留存的联系电话,均为无人接听的状态,如您还有其他疑问,请详询公积金热线12329,并欢迎您浏览我们的网站: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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