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于2013年7月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应聘到天津科技大学工作,2013年10月在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购买自住商品房一套,并且将本人的户口从天津科技大学集体户口迁至生态城,属于红印户口,现需将爱人和孩子的户口也迁至生态城,但是生态城和风路派出所户籍科民警告知附件中家属随迁证明材料中第十一项(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必须使用房产证证明,购房合同无法办理家属随迁,请问根据目前的引进人才家属随迁的户籍政策,我是否可以使用购房合同证明自己的合法固定住所,从而使用附件中的相关证明材料为爱人和孩子办理户口随迁?非常感谢!
[附件1]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建议您向滨海新区人口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咨询、了解,联系电话:65310578或65310575。
特此回复。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滨海新区政府
2015-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