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们企业病假规定中规定“病假3天以上的,需要到二级医院开具病假材料;病假30天以上的,需要到三级甲等医院开具病假材料”。这个病假制度已经公示,员工都已签字确认。我需要咨询一下,这项规定合法吗?是否可以实行?如果员工违反该规定,公司是否可以依据规定处理?期盼回复,十分感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我局十分重视,已责成相关部门尽快答复您提出的问题,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1月27日
您好!工作人员已电话联系网民,为其解释相关政策及维权途径,网民表示感谢。
2015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