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2014年天津市房管局出台的新政策,即公产房承租人死亡,其已故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同户籍的兄弟姐妹都可提出更名申请,但本人认为该条款对已故承租人亲属的户籍规定并不是很明确,只是规定原承租人的兄弟姐妹为同户籍,对其配偶,子女,父母等是否也要与已故承租人同户籍?即不在同一户籍的配偶,子女,父母是否也可提出更名申请并无明确规定。
请有关工作人员给一个明确答复,谢谢!
孙志强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5年1月20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201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