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尊敬的孔局长,您好
我是一名辽宁省政府直属机关工作人员,原在天津滨海新区企业工作。由于工作变动的原因,需要对天津开立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进行清算,之后才能在沈阳开立新账户。
经咨询天津社保开发区分中心,需在养老保险转出后办理医疗保险账户清算,清算之后方可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出手续。而目前辽宁省直机关公务员没有养老保险,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无法接收我在天津的养老保险关系。基于此,目前我无法办理相关手续,在沈阳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文件,在经办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业务规程中,并未作出养老保险转出是清算基本医疗保险并转出其关系的必要条件。如将转出养老保险设为前置条件,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既有违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律精神,也减损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不符合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在此,我衷心向您求助,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领导关注此事,妥善协调解决为盼。
感谢您在百忙中处理我的个人留言,向您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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