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1991年参加工作,至2006年在企业单位任职。2006年9月进入红桥区事业单位工作,在2014年的住房房补建档中没有纳入享受房补规定的范畴。可是也没有享受2006年后在事业单位任职的职工享受双倍公积金补充的待遇。直白的说,像我这种情况属于前不搭车,后赶不上,也就是属于政策制定的空白期。
请问本人的情况如果不享受房补建档的政策,能否享受2006年以后在事业单位任职的房补政策?(注:本人是1991年参加工作)
董振凯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5年1月13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201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