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住在河北区,房屋产权个人住宅,现用途个人居住。与供热站签订的合同中供热价格为25元/平方米,计费面积62.04平方米,采暖费共计1551元,合同有效期2013.11.6至2018.11.6。
今天供热站拒绝按合同中规定供热价格25元/平方米收取费用,原因为我缴纳公司抬头的支票。要求我按城建供热价格40元/平方米缴纳,共计2481.60元。支票是我公司每年补贴给员工的取暖费用1500元,员工取暖费用超出1500元由员工个人承担。如果供热公司按城建供热价格40元/平方米收取,我本应个人承担51元,现需承担981.60元。
请问居民与城建供暖价格如何界定? 供热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谢谢!
尊敬的赵凡非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1月14日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经核查,情况属实,确属个人居住,供热站已按民用供热费25元/平方米标准收费。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201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