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相关领导:
您们好,我是本市一名中央直属机构公务人员,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2009年户口由外地迁至本市,已在目前单位工作3年以上,2013年在津南区购买了自住商品房,我和孩子已落户。但我妻子的户口还在外地,按照《天津市公安局户口管理有关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种情形“已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工作并在津落户满三年,且具有自己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普通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人员,可申报其配偶落户”的相关规定,是否可为我妻子申报配偶落户。我和妻子已结婚7年,已在津常住5年,但由于户口不在本地,为其工作生活带来了很多麻烦。烦请各位领导指导,期盼您的尽快答复。
此致!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局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尽快答复您提出的问题。
天津市公安局
2014年10月17日
201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