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尊敬的领导:我和爱人是在2014年7月向天津开发区农行津滨支行提出的公积金贷款需求,因为我名下有一套住房,爱人名下没有,此次购房是以爱人名义购买的,津滨支行的信贷人员告诉我们是属于二套住房,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倍也就是4.95%,我们的贷款是9月份被审批下来的. 随着央行下发的调整首套房认定标准,2014年11月22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了津公积金中心发〔2014〕131号文件,调整了利率.明确说明了5年期以上的除了保障性住房执行4.675%的利率,其它情况利率调整为4.25%.我想问一下,认定的政策已经调整了,我们当初被认定为二套房的被执行1.1倍利率的就永远都会执行1.1倍的标准吗,为什么我们的代款利率现在是4.675%(是在原来4.5%基数的1.1倍4.95%的基础上下调的),这与[2014]131号文件的规定不符,我给公积金的服务热线打过电话在建行缴存公积金的就没有这个情况,我不明白,为什么同时公积金贷款,在建行缴存和在农行缴存的政策会不一致呢?我们问过开发区津滨农行了,信贷人员说我们的利率是1.1倍是不会变的,国家调整了利率也会是在调整后的利率下的1.1倍.我想要一个确切的说法,是这个1.1倍不会随着政策的调整而改变了吗?哪有明确的文件对这个进行说明吗?请不要回复我"请与贷款银行联系"了,我就是不认可他们的解释,要一个确切的说法.多谢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