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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解**   提问时间: 2015-01-05 16:56
 标题:暖气费的问题
内容:

    我是金隅悦城的业主12月31日收房。河东供热服务公司供热站要求所有业主交2014年12月31日到2015年3月15日期间的取暖费供热费(开发商为业主交了561.60元)。由于是冬天无法装修我们不去住(几乎全部业主都不去住)申请报停。供热公司的人说政府规定第一年不住也必须交全额取暖费,不许报停。我不知道他们说的是否真实。而且收房时整个过程是先交暖气费然后才能领钥匙,开发商和供热公司在供热费的问题上联手将两个不相关的问题捆绑在一起强买强卖。这意味着如果不交取暖费,尽管我们花186万买的房子就无法拿到钥匙入住。新的党中央特别强调依法治国,法无授权不可为,我想问问区政府是否真的有此规定,如果有此规定那么它的法律依据什么,与保护消费者权利法是否有背离。我想知道我缴费的道理。

回复部门:河东区   回复时间:2015-01-07 11:13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解鸿茹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们已联系区供热办了解情况。经了解,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四章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对新建房屋的供热设施,应当承担两个采暖期的保修责任。”根据《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房屋不得办理暂停供热。”该小区目前还处于采暖期保修范围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待出保修期,可申请暂停供热”。规定新建房屋在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其目的是对新建房屋的供热设施进行热态检验,以免因供热设施质量问题导致不热或发生跑、冒、滴、漏等问题,给用热户造成损失。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河东区政府

201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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