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期我们天津民众不断质疑的燃油附加费问题,客管办给出的答复是“2006年9月,经过依法听证,我市制定了出租汽车油价运价联动方案,主要内容:当93号汽油零售价格上涨至5.20元时,出租汽车每趟次业务加收燃油附加费0.50元;当涨至每升5.50元时,再加收0.50元,即93号汽油零售价格每升5.20元为油价运价联动机制的启动点。现在的油价没有达到取消点”。对于这样的答复,我们认为是极其不负责任的。因为你们有意忽视了汽油消费税!2009年起,我国开征燃油税,现在每升含新征的这个税1.4元。而你们制定燃油附加费标准时,根本没有汽油消费税!因此你们的上述标准应加上这个税,也就是收取燃油附加费的标准应该是6.6元/升和6.9元/升!现在的油价已经远远低于这个标准,早该取消附加费了。
尊敬的网友:
您好!关于燃油附加税问题建议向物价部门进行咨询和建议。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5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