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马先生: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结合工作职责,答复如下:
《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建公用〔2011〕22号]中,第十二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但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已入住的,供热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交纳。开发建设单位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且已履行告知义务,但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到期未入住的,自告知的办理入住之日起,供热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交纳”;第十一条规定:“用热户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逾期未交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日违约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未签订合同的,日违约金额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供热单位对逾期未交费用热户停热的,停热期间仅按停热天数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违约金不再累计”。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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