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女士: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结合工作职责,答复如下:
根据《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建公用〔2011〕22号]第五条规定:“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范围包括使用面积、内部及其周围全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其中与相邻用户的隔墙按1/2计算。计费面积依据竣工图纸计算,无竣工图纸的依据设计图纸计算,无图纸的老住宅可按计租面积的1.3倍计算。如有疑义,以实际测量值为准,相邻住户间的隔墙量至墙中线,周围墙体一律量至外墙皮。”
根据《关于调整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津价商〔2008〕285号]中规定:“采暖期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按照供热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收费。按照定价分工管理权限,宝坻区、武清区、蓟县、宁河县、静海县、开发区和保税区的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水平,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供热成本变化、居民承受能力自行确定。”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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