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发票,不知道这种发票是否已经作废
[附件1]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相关部门调查研究,现回复如下:
这种发票不属于我市出租汽车行业使用的发票 。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