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滨海新区下属社区医院一名正式编制职工,怀孕后两次见红和胎盘低置,确诊先兆流产,现在面临保胎假即将满6个月的时间,单位人事说要办理病保,歇完产假回来后还要办理复工手续,咨询12333热线得知我市 天津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中第22条(二十二)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怀孕,发生流产先兆、早产先兆,经医生诊断证明需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安排休息,但不计入医疗期。在休息期间,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不知我这种情况适用吗,如果不适用可否出示其他适用条文。
宋莹网友:
您好,此问题请您向滨海新区卫生局咨询。
祝生活愉快!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