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来自开发区的失业者,户籍在塘沽。日前办理领取失业金手续时,错过了领取时要求的60日内办理完成的时限,为此,不能领取我应该领取的失业金。对此,我有不同意见,开发区社保已认定我可以领取失业金,为何塘沽还需再次认定????为什么?难道塘沽和开发区不属于滨海新区管辖吗?明明一个地方可以解决的事情,为何让我们再次跑一趟,或二趟,三趟?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经了解,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工转档及申领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83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坐落的区、县就业管理部门办理退工备案手续后,还需将《失业保险金申领资格审核表》、《分区花名册》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领取期限核定表》及个人档案等相关退工退档材料送到其户籍所在地,继续办理退工人员档案转移手续和失业登记及保险金申领等手续,同时要将《失业登记及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交给失业人员本人。此次未申领的失业金可在您再次失业后,如符合申领失业金的条件,可以合并计算。
特此回复。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滨海新区政府
2014-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