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关于郎元工业区建垃圾转运场将造成我公司不予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诉函
政民零距离负责同志:
我公司为食品生产企业,在天津已投资办厂20余年。2009年为适应国家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要求条件,並为谋求企业发展,迁址到了北辰区郎元工业区,至今已近5年。我公司迁址到该地址后,在当地政府和区、市主管机关的扶持帮助下,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经过调整产品结构和设备更新改造,企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正当我们满怀信心的要做大做强企业的时候,出乎意料的问题发生了,双街镇环卫所拟在我公司所在的郎元工业区四号路东侧新建一座占地20余亩的垃圾转运场。该垃圾转运场与我公司平行相距仅一条小马路。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的现行规定,为保障食品安全,该垃圾转运场的建立,必定造成我公司不予食品生产许可的严重后果。这对我公司是一个致命的打击。为了说明情况以扭转局面,我公司当即向主建单位双街镇环卫所及其主管上级镇政府等部门紧急送达了“关于郎元工业区建垃圾转运场将影响我公司食品生产许可的告知函”。该函于2014年12月1日前送达到镇、区有关部门后,至今始终没有回音。现承建单位已经施工多日,依然无人问津。我公司领导曾多次到相关部门登门征询,但均未见到负责人。所见到的都称不了解情况。面对一个企业的生死攸关,竟然如此漠然置之,实在令人发指。在加快建设法治天津,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今天,有关单位和主管部门置法律法规于不顾,仍然我行我素,对基层反映的问题充耳不闻,不作为,着实让人百思不得其解。我公司原打算将矛盾依法化解在最小的范围内,现在看来这所想法和做法不现实。无奈,只得诉至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公室,恳请市领导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公正的依法给予调查处理。为此,申诉如下:
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国家和天津市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提出了具体的规定条件。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天津市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天津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条件的意见(津质技监局食监 【2011】790号)》等法律、法规中,就食品生产企业厂区周围环境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离垃圾场(堆)、排污沟渠、废品收购站、蚊虫滋生场所、煤场等污染源100米以上”。“厂区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並要求,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向许可机关报送厂区周边环境平面图及周边环境评估报告。若核查厂区周边环境不符合上述规定,仅此一项许可机关即可依法作出不予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食品生产许可除日常由市、区质监局监管外,还需每年一年审,三年一换证。在监管、年审、换证中若发现不符合项,将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终止生产许可。我公司迁址到现场所后,经过生产许可认证,获得了生产许可证。其后逐年顺利通过了年审和换证。现若在我厂区对面仅距一路之隔建立垃圾转运场,则厂区周围环境一项将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条件,必然对我公司造成食品生产不予许可的严重后果。
2.我公司迁址到现场所前,依据国家和天津市食品生产企业设立条件要求,对周围环境认真进行了考察和咨询,经求证郎元工业区管委会,此地並无建垃圾转运场之类不利于食品生产的项目规划,也未被告知此地待建区域以后将建垃圾转运场。在认定周围环境符合食品生产企业设立条件之后,我公司才购置了现厂房,并与郎元村委会签订了30年的土地租赁合同。现在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拟在此地建立垃圾转运场,我公司认为,该项目立项前应依法考察其对已先行建有的相邻关系企业的影响情况,並应实事求是的提前向相邻关系企业告知项目实情,诸如垃圾的种类、性质、有无放射性物质、有无扩散性污染物;其工作状态下有无气味、有无有害气体、烟尘、粉尘;运输防护条件,以及整体卫生防疫防护设施情况等等。而且立项应充分保证该地先行建有企业的利益。若不顾及先行建有企业的权益,对相邻关系企业造成损害,依据国家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承担损害责任。据此,若因该垃圾转运场的建立,造成我公司生产不予许可的严重后果,我公司将依法诉求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给予赔偿。
以上申诉当否,请市领导指正。我公司认为,保障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其不单单是食品生产企业的责任,而是全社会的责任。在食品厂对面建垃圾转运场,其妨害的不仅仅是我公司,若因其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受伤害的可能是成千上万的人民群众。所以,恳请市领导从人民群众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出发,制约不当权力,纠正错误决策,尽快给予调查处理。
此致
天津市祺斯乐食品有限公司
2014.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