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出租汽车乘客与驾驶员合法利益,建议我市出租汽车安装具备车内情况影音记录功能的行车记录仪,并将行车记录仪应作为出租汽车营运强制使用设备,纳入相关管理规范或技术要求。
尊敬的网友:
您好!经我委相关部门调查研究,现回复如下:
我们已与反映人电话沟通,就提出的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