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应该在供热和用户之间有个第三方,由第三方收取供热费用,转年的供暖结束后第三方把供暖费用结算给供热公司。1.在取暖期间没有供暖应该按日赔付给消费者,取暖结束后由第三方退给用户费用或者转到下一年度可以少缴这部分差价,发生了的采暖费结算给供热公司。2.暖气是否达标由第三方派人上门测温,因为供热的测温计总是比用户的测温计度数高,还经常赶在中午上门,让消费者不能相信他们。3.供热的维修电话应该由第三方接听并且做好相关记录,做到有证可查,供热公司的维修电话总是没人接听或是告诉我们根本没接到电话,使得取证比较困难。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转至相关部门作为今后工作参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特此回复。
滨海新区政府 2014-12-5